《國內法規關于船舶垃圾退岸處理的規定有哪些》是由長春水處理設備官網為您提供的。《國內法規關于船舶垃圾退岸處理的規定有哪些》介紹了關于國內法規關于船舶垃圾退岸處理的規定有哪些的知識,希望《國內法規關于船舶垃圾退岸處理的規定有哪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轄區專項垃圾收運需求急增情況,區綠化市容局隨時動態調整收運頻次和人數,從原26人的專項垃圾收運隊伍增加至58人,啟用12輛專用車,每天發放8至9個臺班,確保專項垃圾日產日清。
國內法規對船舶垃圾處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第六十九條規定: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國際公約對船舶垃圾處理的規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MARPOL73/78 ) 附則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將船上垃圾分為A~K共11類,并對每類垃圾在特殊區域內外是否允許排放以及排放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在特殊區域內外均禁止排放入海的常見船舶垃圾包括:A類 ( 塑料 ),C類 ( 生活廢棄物 ),D類 ( 食用油 ),F類 ( 操作廢棄物 ),H類 ( 漁具 ),I類 ( 電子廢棄物 ),K類 ( 對海洋環境有害的貨物殘留 )。
為了實施上述法律法規,相關部門還制定了國家標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GB3552—2018 ) 和行業標準《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艙作業單位接收處理能力要求》( JT/T673—2006 )。GB3552中關于船舶垃圾的分類和排放控制標準基本與MARPOL公約一致。JT/T673對從事船舶垃圾接收作業的船舶提出明確要求,包括:應是鋼質干貨船;應配備水域清掃所需的作業設備或器材,配備垃圾儲存艙室或容器;應能對垃圾進行分類存放,并防止垃圾飛揚、散落或滴漏。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MARPOL73/78 ) 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規定,焚燒爐不可以焚燒如下物質:( 1 ) MARPOL公約附則Ⅰ、Ⅱ或Ⅲ規定的貨物殘余物或有關的被污染的包裝材料;( 2 ) 多氯聯苯 ( PCB );( 3 ) MARPOL公約附則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定義的含有超過微量重金屬的垃圾;( 4 ) 含有鹵素化合物的精煉石油產品;( 5 ) 不在船上產生的污泥和油渣;( 6 ) 廢氣濾清系統的殘余物。如果船上焚燒爐具有IMO型式認可證書,并且在設備說明書中已經注明允許焚燒聚氯乙烯 ( PVC ),則船舶垃圾中的PVC可以使用焚燒爐焚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制定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港口接收設施、接收船舶作出具體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第十九條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污染物處理的規定處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結合《MARPOL附則Ⅴ實施指南》中的建議,以下垃圾只能在船上暫時保存,并在適當的港口退岸處理:( 1 ) 不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制品和與非塑料垃圾混合在一起的塑料制品;( 2 ) 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如食用油、玻璃、鋁罐、木材、金屬、塑料制品 ( 包括聚苯乙烯泡沫或其他類似塑料的材料 );( 3 ) 船上產生的電子廢棄物 ( 如電子卡片、小機械配件、儀器、設備、計算機、打印機墨盒等 );( 4 ) 可能對船舶或船員構成危害的垃圾,如電燈泡、酸、化學品、電池等;( 5 ) 防疫廢棄物。為確保船舶垃圾能夠及時被轉移到岸上處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八條專門就港口垃圾接收設施作出規定:各締約國政府承擔義務確保在港口和裝卸站提供垃圾接收設備,以滿足船舶使用的需要,而不對船舶造成不當延誤。即,在港口碼頭建立船舶垃圾接收設施來接收到港船舶上的垃圾,是締約國應盡的義務。
中轉站作為區域內唯一一個生活垃圾中轉點,疫情期間日均生活垃圾轉運量約1100噸,自3月16日起進行集中閉環管理,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保潔員則會在做好防疫防護措施前提下堅守崗位,落實各項工作。
《國內法規關于船舶垃圾退岸處理的規定有哪些》屬于長春污水處理網站原創,如果轉載請您注明出處